1.公示原则。
该原则理念下,任何关于
物权的诞生、变更以及消亡过程,都应当通过易于检阅的方式进行展示,亦即信息公开原则。
2.公信原则。
在物权变动的过程中,登记和交付被视为最直观的公示方式。
倘若
当事人对于这些公示持信任态度,并采取相应行动(例如买卖行为、赠与行为);
尽管登记或交付展示出的物权状态与实际状况存在差异,但这并不影响物权变动的
法律效力,此即是公信原则的核心原则之一。《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
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