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若孩子被迫决定参与额外辅导班课程,在此期间所产生的相关学费便被归类为抚养费用中的教育开支,通常情形下,这部分费用理应由未直接承担抚养责任的那一方来支付。
据我所掌握的国内法规,离婚之后,如若子女由某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则有责任负责提供部分或全额抚养费用。
关于这部分费用的多寡以及支付时间的长短,应当由父母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共识;
如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需要请示人民法院作出合理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