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第三方有权获取所有权。
依照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无权处分之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了购买者,那么拥有真正所有权的人士有权予以追回。
然而,如果购买者在购买这些财产之际是出于善意的,并且已经付出了合理的价款,而且如果需要进行登记或交付的话,他们还已经完成了这些流程步骤,那么此时购买者便已经合法地取得了相关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物权。
所以说,倘若保管者把所保管的物品出售给了第三方,只要这个第三方满足上述的这三个条件,就有权利获得该保管物的所有权。《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
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