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以挂靠方式进行道路运输运营活动的机动车辆在遭遇交通事故并产生损害情况时,若判定该机动车应负全责,则挂靠方及被挂靠方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此处所述,被挂靠单位和挂靠个人应是建立在非法律合同基础之上的相互依存关系;
尽管被挂靠单位在名义上享有对于挂靠车辆的所有权,但实际上,其仅能从少量的管理费用中获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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