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案件中,对于
夫妻共有财产的分配原则上并不适用
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如果当相关
当事人试图主张对已经不再受双方或任何一方控制的
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时,此种情况转化为一方针对另一方提出的
赔偿类诉求,那么其必须自知晓自己权益受损害或应当知道自身权益是否受损之日起算,在三年内向相关司法机构提出
起诉。
举例来说,假如在
离婚手续完成之后,某一方发现此前的伴侣曾经隐匿、转让、出卖、毁损夫妻共有的财产,或者明知故犯地制造了
虚假的夫妻共有
债务,他/她此时便可向当地人
民法院申请提起
诉讼,进而请求再次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这种情况下,之前提到的三年
诉讼时效的规定则可被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