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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出轨精神损失费的标准是怎样的

陈** 上海-黄浦区 离婚咨询 2026.01.13 08:53:15 346人阅读

判定出轨精神损失费的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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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在因对方出轨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时争取合理金额,需收集能证明对方过错程度的证据,如对方与他人同居的照片、视频、租房合同等,以证明其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
(二)保留因对方过错行为导致自身精神损害的证据,比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心理咨询记录等,证明自己出现心理障碍或正常生活工作受影响。
(三)了解对方的收入状况,可通过银行流水、工资单等证据,以便法院结合其经济负担能力确定赔偿数额。
(四)提供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相关资料,辅助法院根据地区经济状况确定合理赔偿标准。
(五)整理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及双方感情基础等方面的材料,如恋爱经历、共同生活点滴等,作为法院参考的背景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026-01-13 14:0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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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因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金额由法院综合多因素酌情确定,通常在数千元至数万元。
法律解析: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受法律支持。判定出轨精神损失费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过错方过错程度体现其对婚姻的破坏程度,像重婚或持续稳定同居就是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过错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如导致无过错方出现心理障碍、影响生活工作,是衡量赔偿的重要依据;过错方经济负担能力结合收入状况来确定合理赔偿数额;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因地区经济差异会影响赔偿标准;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及感情基础等背景因素也会纳入考量。若遇到此类情况,想了解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赔偿标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13 12:3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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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致离婚,无过错方依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判定出轨精神损失费标准综合多方面因素,法院会酌情确定具体赔偿金额,实践中数额通常在数千元至数万元。
2.解决措施和建议:
-无过错方应积极收集过错方存在重大过错的证据,如证明持续稳定同居、重婚等行为的证据。
-若因过错行为出现精神抑郁、失眠等心理障碍,要及时就医,保留好相关诊断证明,以证明精神损害后果。
-了解过错方的收入状况,为确定合理赔偿数额提供依据。
-可以参考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结合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和双方感情基础等背景因素,合理提出赔偿诉求。

2026-01-13 11:02: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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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解释,要是因为一方重婚、和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而离婚,没过错的一方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判定出轨精神损失费,通常综合考虑这些因素: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像有没有持续稳定的同居关系或者重婚这类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况;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带来的精神损害后果,比如有没有让其出现精神抑郁、失眠等心理问题,或者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工作;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要结合其收入情况确定合理赔偿数额;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不同地区经济发展不同,赔偿标准也会受影响;婚姻关系持续时间以及双方感情基础等背景因素。
3.法院会根据上面这些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在实际中,赔偿数额根据实际情况,一般在数千元到数万元之间。

2026-01-13 10:56: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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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障了因一方重大过错(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2)判定出轨精神损失费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过错方过错程度是关键,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形会使赔偿倾向更高。
(3)过错行为对无过错方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很重要,若导致心理障碍或影响生活工作,赔偿可能增多。
(4)过错方经济负担能力会影响赔偿数额,要结合其收入状况确定合理金额。
(5)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不同,赔偿标准也有差异,经济发达地区可能赔偿较高。
(6)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和双方感情基础等背景因素也会被考虑。实践中赔偿数额通常在数千元至数万元之间。

提醒:不同案件情况差异大,若涉及此类纠纷,建议咨询以确定具体解决方案。

2026-01-13 10:52:33 回复

是男方“知错不改”,就要赔偿女方10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巫女士本想以此约定来制约丈夫关先生的外遇行为,但在两人随后的离婚诉讼官司中,认定该约定合法有效。记者获悉,北京市海淀区准许两人离婚,并判决依然与外遇交往的关先生赔偿巫女士10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这也是迄今为止离婚官司中出现的最高额精神损害赔偿金。巫女士诉称,1993年自己与关先生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后来,关先生有外遇。2004年4月,巫女士发现了关先生的不轨行为,关先生也承认了自己与第三者非法同居的过错。2006年7月,夫妻俩签订了《婚内财产约定》,关先生表示愿意痛改前非,否则相关财产即按《婚内财产约定》执行。但之后关先生一直与第三者同居。巫女士诉至,除了要求与关先生离婚、主张对女儿的抚养权以及要求关先生每月给付5000元抚养费,并按照《婚内财产约定》,A的住房、室内全部物品及polo牌小轿车都应该属于巫女士。同时,依据该约定,关先生还应支付10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关先生辩称,巫女士所出具的约定不仅包括财产还包括孩子的抚养费、家庭既往的开支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约定的范围远远超出财产的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住房及屋内物品、汽车及在巫女士处的存款可归巫女士所有,但不同意给付巫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虽涉及财产分配、孩子抚养、精神损害赔偿等多项内容,但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故判决准许离婚,女儿由巫女士抚养,关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住房、室内全部物品及polo牌小轿车归巫女士;关先生补付女儿的抚养费12.6万元,并给付巫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1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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