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独特特性:
其一,
撤销权人为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利以撤销合同,享有完全自主权;
其二,该类合同时符合意思表示不真实之条件;
其三,其中一方在签订过程中存在
欺诈行为;
其四,在尚未被撤销之前,作为有效合同它依然具有
法律效力;
最后,还需要满足其他由相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特定要素。
至于如何对待此类合同问题,通常采取的方式就是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以期通过他们的裁决程序进行撤销操作。《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
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
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