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已经完成网签流程尚未进行备案,那么仍然具备退房的可能性。
然而,为使此过程符合法律规范,我们需要明确购房者提出退房请求的原因,以及开发商在此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是否重大到足以构成购房者解除买卖合同的理由。
举例来说,若开发商未能严格遵循项目规划建设房屋或者存在延迟交房的情况,那么购房者便可以根据买卖合同的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解除此份买卖合同并且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又或者,他们可依据这一事实与开发商展开积极的沟通协商,尝试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解除买卖合同。
然而,如果购房者本身并不享有法定或双方约定的解约权,那么随意解除买卖合同实际上将被视为违约行为。
那么在法律层面,我们建议购房者采取以下两种策略以解决问题:
首先,研究买卖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明确阐释在何种情况下购房者拥有解约权。
其次,与开发商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寻求合理解决之道,例如在付款能力方面存在困难的情况下,通过向开发商提供一定数量的赔偿金(当然包含开发商已经投入的各项成本,如印花税)或者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来协调解除买卖合同的事宜。
总的来说,能否退房关键在于所遭遇的退房条件是否合法有效,而并非单凭已付或未付的全部或部分房款作为衡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