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并不是所有肇事者都会被判定为有责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判断其对于跨越道路交通事故的引发以及责任严重程度方面产生的影响,进而明确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这种情况下,责任的分配可以包括由其中一方承担各类责任的全部,或另一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亦或是按照主体责任、次要责任及同等责任等不同方式来进行划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