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女扶养费用之诉状,原告须为子女本身;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仅能以子女为名义提出诉讼请求。
在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案件中,由于他们通常被视为具有限制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诉讼活动应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负责代表执行,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其原告身份会受到代理人行为的任何影响。《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