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罪名,即“非法建立金融机构罪”的构成为以下几个要点:
其所侵害的法益是国家对金融市场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从客观角度来看,该行为具有非法性和危害性,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私自创设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期货交易所等金融机构,扰乱了金融秩序;
至于犯罪主体,既包括已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特定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还包含了各类符合条件的组织或团体;
而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行为会引人误解,并希望这种误解能够发生,也就是说,存有直接故意的心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