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乃一种独特且重要的债的
担保形式,其担保效能正是借助于
定金罚则得以实现。
具体而言,即当
债务人身处履行
债务的情境之中时,定金应当抵作相应的价格款项或被归入回收部分。
而对于给出定金的一方,若是未能履行设定好的债务义务,将无权请求回还原本的定金;
反之,若接收定金的一方未能履约,就必须向给出定金的一方返还双倍于定金的金额。
预付款与定金在某些方面存在相通之处,然而严格来说,二者的属性完全不同,以下便为它们之间的显著差异:
1.法律地位不同。
定金作为
定金合同的核心组成部分,交付或收取定金,其实质都非履行主债的责任,相反,这只是对债的担保形式的执行,实际上是履行定金合同的动作。
而预付款,则是构成主合同的一个关键元素,支付预付款本质上等同于履行主债。
2.功效大异。
预付款的主要用途在于协助对方解决在资金方面可能遇到的困境,使他们能够更加完善地
履行合同,发挥出支持性的作用;
尽管定金同样具备这个功能,但其主要作用仍然聚焦于
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3.
法律效力各异。
在合同顺利履行的情形下,预付款会融入价格款项,若合同无法最终实现履行,无论
当事人系给予方或是接受方发生违约,预付款需全部偿还;
但定金却有所不同,在合同实际履行之后,是否需要归还或用作价格款项,将取决于双方当事人在事先签订的协议中的决定,预付款并不必全额奉还给非违约方。
4.支付方式略有差别。
定金多采用一次性支付的方式,只有在定金交付之后,定金合同才能正式生效;
相比之下,预付款既可选择进行一次性支付,亦可分阶段支付。
5.适用领域有所区分。
在
合同条款当中,定金具有较强的适应性,不仅适用于以货币方式履行义务的合同,而且也可以应用在其他类型的
有偿合同当中;
然而,预付款一般只适合那些需通过货币履行义务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