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到人身威胁或其他不法压力情况下所签署的合约,权益受损的一方当事人可依照相关规定,向上诉法庭或双方事前书面约定的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诉讼申请。
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任何一方当事人如采取欺骗、威胁等非法手段,乃至利用他人在处境艰难无力自主做出决策之际,强迫另一方当事人在此情形下签订合同,那么该份合同便是无效的,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司法机关(如民事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寻求援助,要求对这份合同进行修改或撤销。
至于受胁迫一方提出撤销合同的时效,则设定为一年时间,即自胁迫行为结束之日开始计算。《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