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事故具备如下几个主要特点:
首先,医疗事故的责任方只能是医护人员;
其次,从主观角度来看,医疗事故必须源于医护人员非故意的行为错误;
再次,从客观角度看,医疗事故须直接导致病患伤亡或财产损失,或者对身体组织器官产生物理性损害并影响其正常功能;
最后,医疗事故的受害者只能为患者本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