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高层建筑物体坠落引发的相关法律
责任认定,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能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那么,它将依法承担其未能尽职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
侵权责任。
然而,在经过深入调查之后仍然无法确定具体侵权
责任人的情况下,除了能够明确证明自身并非
侵权行为实施者的人员以外,其他可能涉及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者均应补偿受害方。
这些可能涉案的建筑物使用者在为被损财产提供足额
赔偿之后,享有对实际
侵权人进行追索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建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建筑单位与施工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