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语境中,夫妻共通之债被定义为在婚姻关系存在的期间内,由夫妻其中一位或两位为保持婚姻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以及共同的生产和经营活动而背负的负债。
简而言之,夫妻共通之债具有两大明显特性:
首先,它必须不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期即形成;
其次,此笔负债必须专门用于处理婚姻家庭日常生活事务,或是支持夫妻共同的生活或者工作事务,诸如供养、赡养生老等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