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况下,出售方享有无权拒绝向业主交付出售物之权利。
向业主交付房屋乃开发商的法定义务,若业主已支付足额合同价款,则开发商必受信守该项承诺并无条件地向业主交付出售房屋。
而至于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交付房屋,实为代表开发商行使此项义务,仅能以开发商的名义行事,而非自行行动。
此外,物业管理公司若因业主拒绝签署业主公约或其他理由而未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业主的行为,本质上已将自身在
物业管理合同中的相关权利关系及性质附加于代开发商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之上,某种程度上构成了对法律规定的背离。《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
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