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起诉环节尚需预留给一个负责进行检察审查起诉的机构进行处理。
按照相关规定,一般的检察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的时间。
若案件涉及到诸如重大复杂的法律问题时,则此期限可适当延长至15日;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案情仍然存在诸多疑点或证据不足以支持诉讼请求,检察官有权将案件退回至公安机关,由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这次补充侦查的期限同样以一个月为准。
在此过程中,检察院拥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权利。
之后,检察院必须针对该案件做出是否提起公诉或终止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