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所谓的“霸王合同”后,当事人并不仅限于被迫自食其果,完全可以向公权力机关即法院请求判定该合同无效,进而收回由于该合同所获得的不合理财产利益,并且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所得。
“霸王合同”,即是那些明目张胆地侵害合同签署双方权益、大幅度减轻或是解除协议制定方所负有的责任或者义务的格式条款条约,经常性地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