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明确规定,
管制刑罚不得与
有期徒刑同时执行。
在确定数个
罪名时如果存在有期徒刑以及
管制,抑或是
拘役及管制的情况,那么当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期结束后,管制
刑罚仍然需继续执行。
数罪并罚是对于有两个或多个
犯罪行为的罪犯,根据其所犯下的不同罪行进行定性
量刑之后,按照既定的法律原则做出最终的审判结果并对其实施相应的刑罚。《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
判处死刑和无期
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
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
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
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