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并不适用于风险代理这种模式。
风险代理主要运用于涉及经济财产争议以及与财产权益相关的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之中。
而本文中所提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这一表述其实包含了许多不同类型的具体情况,如一般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由工伤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因医疗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以及由道路(含非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赔偿纠纷等等。
人身损害赔偿的定义是指受害者在遭受非法侵害之后所能够得到的与其受损程度成正比的补偿款项。
在此种情况下,受害者似乎确实获得了实质性的财物利益,赔偿款具备明显的财产属性。
然而,当我们仔细分析这些赔偿款,将其从受害人预先支付的诸如医疗费用之类的相关费用中扣除之后,剩余的赔偿金额对受害人的人身权利有着极高的紧密联系和直接影响,并且将会对受害者未来的日常生活产生极大的牵连作用,因此,我们可以判断出在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所获取的赔偿款并非纯粹意义上的财产性质案件。
如果类似的案件采用了风险代理模式来处理解决,那么实际上将有可能使得受害者最终得到的赔偿额度受到贬损,从而可能对他们将来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这样不仅无法保障受害者的合法利益,也是对法律尊严和公平原则的践踏。《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