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指出,并非所有的格式条款均被定位为无效条款。
实际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成立的格式合同具有其合法有效性。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格式合同可能会因不符合相关规定而失效,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向协议另一方有悖于公平原则,以不够合理的方式免除了自身应承担的责任或减轻了其应承担的义务,甚至加重了对方应履行的职责或负担,或对协议相对方的重要权益进行不当限制;
第二,同样地,提供格式条款一方险些剥夺对方的主要权益;
第三,亦即法律所明文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
在法律意义上,格式条款是由各方当事人为了提高合作效率,预先准备好双方均未参与讨论和修订的条文,以便于日后的重复使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