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客体要素。
本罪所侵犯的主要对象,乃家庭成员之间在家庭环境中所享有的法定权益,尤其侧重于家庭成员间应享有的平等权利。
(II) 客观要素。
本罪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一系列反复实施并针对家庭成员施加的虐待行为,而这些行为长期持续、频繁发生。
(III) 主体要素。
本罪的实行者具有特殊身份,他们必须是与同一个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且彼此之间有一定程度的亲缘或抚养义务纽带。
(IV) 主观要素。
本罪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为故意为之,意在有意识地、蓄意地对被害人人身及精神两方面进行残酷折磨和压迫。《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