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就诊住院所产生的花费在本文中见述,势必任务优先,首要的决策应由专科医疗机构采取紧急的救援措施;
其次,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其交强险期限和限额定额之内进行理赔支付;
若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可考虑由肇事者预先垫支该笔款项,同时也不排除发包方自己先行垫付这部分开支的可能性。
在一切事件尘埃落定之后,凭副本医院提供的发票向责任主体索赔。
倘若肇事者已先行对承包方的损失进行了补偿,则可在未来的赔偿金中相应扣减掉这部分数额;
同样,若双方均未承担任何责任,发包人亦可申请社会救助基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