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离婚事宜过程中,对于离婚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途径有明确界定。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共同产生的负债必须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然而,如果某一方是在婚姻关系有效存在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承担的
债务超出了家庭生活所需范围,此类现象并不被视为夫妇共同负担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确凿
证据,证明该项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有的生活、生产经营之中,或者源自于夫妇双方的共同意愿表达。《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