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谋取暴利而实施吸收存款未作妥善记录且构成
犯罪既遂的案例,可通过追究下列罪行的形式予以惩治:第一种情况,若存在资金大额或者导致严重损害的情形,那么被指控方将会面临五年以下尤其短刑期或
拘役的
刑罚,同时还需缴纳二至二十万元以下的相应
罚金。第二种情况,若涉及资金数额庞大到异常程度或者产生重大危害性后果,那么刑期将会在五年以上,同样需要支付五万元以上甚至高达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第三种情况,如果汲取存款的金融机构自己也参与了这种行为活动,那么它们不但会面临罚款的惩罚,而且对于直接负责管理的管理者以及其他参与直接操作的责任员工,同样要依照前述两种情况进行严厉的惩罚处置。所谓“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实质上是针对银行业或其它类型金融机构内部职员的渎职行为,他们以获取私利为目地,采用擅自吸收客户资金却未能及时作账面记录的恶劣手段,将原本应当用于合法拆解或贷款手续的资金,挪作他用,从而使得经济总量受到巨大的影响,并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
财产损失。《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
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