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与分居并非不可分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类分手的方式主要分为两种,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1、若男女双方能够就离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以及财产分割等关键议题取得共识,则双方可分别手持有效身份证明、户籍簿、结婚证书及离婚协议书前往其中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定居场所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在此情况下,即使双方处于分居状态,二者仍具备随时结束婚姻关系的可能。2、反之,若无法就此类重要事宜达成统一观点,那么意欲离婚的一方可向内地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而当被告的常驻地和实际居住地发生冲突时,需要按照被告最频繁逗留的地区向其中该地的法院提出起诉。法院将根据其自身判断来查证男女双方是否存在严重裂痕的感情关系,一旦确认,便有权依法判定离婚。当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谐而连续两届分居达两年,即可被视为已出现严重的感情破裂,但除此以外,下面列出的几种情形同样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瓦解的证据:(一)存在重婚现象或与第三人同居行为;(二)实施家庭暴力或对家庭成员施加虐待、遗弃的犯罪行为;(三)频繁参与赌博或吸食毒品且屡教不改;(四)以及其他可认定为引发夫妻情感破裂的特殊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