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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共有一套房产,离婚后怎么分配

离异之后,对于共有的住宅如何处置,其操作方式如下:首先,如果两位夫妇在离婚之时达成了相关协议且共享的住房问题也被纳入其中,那么他们可以自由地将这个住房划分为各自所拥有的那一部分。其次,如果协议被制定成由某一方获得全部的住房,他必须给另一方一个适当的而且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款项;然而,尚未清偿的贷款则必须由获得住房之人独自承担。其具体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五种:
第一,假如这对夫妻在结婚后通过贷款买下房地产,他们共同努力获得房屋所有权,那么这个房间就属于这两个人的公共财产,因此应当予以平等比例的划分。
第二,如果在婚姻中有人先支付了购买房产的首付款,并在婚姻期间办理好房产证,然后他和配偶一起付出贷款来还清尾款,在这种情况下,共同偿还的部分必须进行财富的分割。
第三,假若是一方首先支付了首付款用于购房,而另一方与之共同偿付贷款,另外,房屋既然经过增值,那么除了要进行平均分割的结余部分之外,那个实际持有房屋的主人也会因现实情况而对另一半施予合理的经济赔偿
第四,一旦规定了婚后由某一方的父母全额出资购买房产,且将此房产所有权以其子女的名义登记,那么这笔支出就被视为是给自己孩子的赠与,在整个婚姻期间,它与另一半没有法律上的任何关联性。当他们离婚之际,它便作为另一位完整的家庭成员(即作为个体户)的自有财产,而无需再被列入分割范围内。
第五,倘若在婚期之后,是由双方的父母共同投资购买的房屋,无论房产的所有权最终是从哪一方的名义登记,那么在他们离婚时,就只能依照双方父母各自投入的资金比例进行分开评估,进而实施损益均摊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新修订: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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