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异之后,对于共有的住宅如何处置,其操作方式如下:首先,如果两位夫妇在
离婚之时达成了相关协议且共享的住房问题也被纳入其中,那么他们可以自由地将这个住房划分为各自所拥有的那一部分。其次,如果协议被制定成由某一方获得全部的住房,他必须给另一方一个适当的而且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款项;然而,尚未清偿的贷款则必须由获得住房之人独自承担。其具体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五种:
第一,假如这对夫妻在
结婚后通过贷款买下房地产,他们共同努力获得
房屋所有权,那么这个房间就属于这两个人的
公共财产,因此应当予以平等比例的划分。
第二,如果在婚姻中有人先支付了购
买房产的首付款,并在婚姻期间办理好
房产证,然后他和配偶一起付出贷款来还清尾款,在这种情况下,共同偿还的部分必须进行财富的分割。
第三,假若是一方首先支付了首付款用于
购房,而另一方与之共同偿付贷款,另外,房屋既然经过增值,那么除了要进行平均分割的结余部分之外,那个实际持有房屋的主人也会因现实情况而对另一半施予合理的
经济赔偿。
第四,一旦规定了婚后由某一方的父母全额
出资购买房产,且将此房产所有权以其子女的名义登记,那么这笔支出就被视为是给自己孩子的赠与,在整个婚姻期间,它与另一半没有法律上的任何关联性。当他们离婚之际,它便作为另一位完整的
家庭成员(即作为个体户)的自有财产,而无需再被列入分割范围内。
第五,倘若在婚期之后,是由双方的父母共同投资购买的房屋,无论房产的所有权最终是从哪一方的名义登记,那么在他们离婚时,就只能依照双方父母各自投入的资金比例进行分开评估,进而实施损益均摊的原则。《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