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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禁止出轨的约定有没有效

王* 重庆-开州区 离婚咨询 2026.01.20 17:14:45 410人阅读

婚前协议禁止出轨的约定有没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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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前协议中禁止出轨的约定通常是有效的,它是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对忠诚义务的进一步明确,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
(2)涉及违约赔偿等条款的效力需具体判断。当赔偿数额合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明显失衡时,这类条款可能被认定有效。
(3)若赔偿数额过高,严重影响过错方基本生活,法院会依据公平原则对赔偿进行调整。
(4)若婚前协议内容限制了一方基本人身权利,像限制再婚自由等,该部分约定无效。

提醒:签订婚前协议时要确保内容合理合法,避免过高赔偿和限制人身权利的条款。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20 21:5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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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婚前协议时,明确禁止出轨约定,强调夫妻忠诚义务,这部分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具有有效性。
(二)约定违约赔偿条款时,要保证赔偿数额合理,符合双方真实意愿,避免赔偿数额过高影响过错方基本生活,以免法院基于公平原则调整赔偿。
(三)避免在协议中设置限制一方基本人身权利的内容,如限制再婚自由等,这类约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026-01-20 21:21: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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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协议里禁止出轨的约定通常有效。法律认可夫妻双方自愿平等约定财产等事项,单纯禁止出轨是对忠诚义务的强调,不违法违规。
2.违约赔偿等条款效力需具体分析。若赔偿合理、表意真实,可能被认定有效;若数额过高影响过错方生活,法院会依公平原则调整。
3.若协议限制一方基本人身权利,像限制再婚自由,这部分约定无效。

2026-01-20 20:22: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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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前协议中禁止出轨约定有效,违约赔偿等条款效力需具体分析。
法律解析:
法律保障夫妻双方基于自愿平等原则对财产等事项进行约定。婚前协议单纯禁止出轨,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强调,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所以是有效的。但涉及违约赔偿等条款时,司法实践有不同判定。若赔偿数额合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能被认定有效;若赔偿数额过高,严重影响过错方基本生活,法院会基于公平原则调整。并且,若协议限制一方基本人身权利,如再婚自由,该部分约定无效。如果在婚前协议的制定或效力认定上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0 18:35: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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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协议中禁止出轨约定本身通常有效,因其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强调,且基于双方自愿平等,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但涉及违约赔偿等条款的效力需具体判断。
2.对于约定一方出轨后高额赔偿或净身出户等内容,若赔偿合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能被认定有效;若赔偿过高影响过错方基本生活,法院会依公平原则调整。
3.若协议内容限制一方基本人身权利,如再婚自由等,该部分约定无效。

解决措施与建议:签订婚前协议时,应确保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愿,赔偿条款设置要合理,避免过高或不合理的约定。同时,切勿在协议中设置限制一方基本人身权利的内容,以保障协议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2026-01-20 18:12:24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竞业禁止协议可以约定补偿金吗可以。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要给予补偿,但具体标准未明确。对于应支付多少的补偿费用,根据每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情况不同而不同,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数额标准。在实践中,一般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年收入的1/2或者2/3。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次付清,可以在在职时给付,也可以离职时给付。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竞业禁止协议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珠海有关条例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争限制的,在竞争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约定向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的1/2。一般竞业禁止协议补偿金约定形式有以下几种:(一)、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二)、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三)、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二、竞业禁止协议补偿金法定内容(一)、在支付时间上法定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6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二)、支付标准和支付形式属于约定内容当事人可以约定的是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和支付形式。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三)、对支付标准无约定的,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裁量确定对经济补偿金支付形式无约定的,支付形式为一次性支付。《通知(二)》中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看出,如果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以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来确定最终支付数额。这种情况下的支付形式则明确为一次性支付。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竞业禁止协议可以约定补偿金吗可以。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要给予补偿,但具体标准未明确。对于应支付多少的补偿费用,根据每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情况不同而不同,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数额标准。在实践中,一般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年收入的1/2或者2/3。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次付清,可以在在职时给付,也可以离职时给付。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竞业禁止协议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珠海有关条例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争限制的,在竞争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约定向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的1/2。一般竞业禁止协议补偿金约定形式有以下几种:(一)、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二)、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三)、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二、竞业禁止协议补偿金法定内容(一)、在支付时间上法定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6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二)、支付标准和支付形式属于约定内容当事人可以约定的是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和支付形式。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三)、对支付标准无约定的,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裁量确定对经济补偿金支付形式无约定的,支付形式为一次性支付。《通知(二)》中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看出,如果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以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来确定最终支付数额。这种情况下的支付形式则明确为一次性支付。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中只规定了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的限制数额,即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一般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关于违约金的额数问题,法律没有明确的限制,在综合衡量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标准、单位约定支付生活费补额总额以及给用人单位造成影响等综合认定二、竞业禁止对象的界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三、竞业禁止期限的界定《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四、如何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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