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面提出离婚请求者,依照法律规定唯享有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之权利。需要遵循以下特定程序:首先,一方需整理好书面的起诉状,随后向被告常居或户籍所在地的司法机关提交离婚诉讼交涉函件。接下来,受理法院将对该起纠纷展开全面审查,通常情况下审判部门会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案件是否纳入立案范围。若本案满足法定立案要求,法院即应批准立案并直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而被告方则有义务于限期内对指控做出回应和抗辩。审判部门作出初步裁定后,原告收悉立案通知书后当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下一步,法院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工作;如能在此阶段达成共识,并达成法律认可的和解协议,那么法院将无需继续安排开庭审理。然而,若调解未能取得预期效果,法院将不得不启动正式的庭审程序。最终,法院有权根据深入审理研究结果,判断夫妻之间的情感破裂程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是否准许离婚或拒绝离婚的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