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其具体遵循以下步骤:首先,清偿已届清偿期限的债权;其次,如若所有债权均已到期,则优先偿还具有担保权益的债权;再次,假设没有任何担保债权,那么首先偿还负担相对较重的债权;最后,在负担完全相等的情况下,则依照各笔债务到期日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偿还;此外,倘若各笔债务到期日相同,便应依据股权比例对债权进行分摊式偿还。《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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