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涉及到误工费的赔付问题上,该费用通常由引发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一方来负担。若由于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伤害,应向受害者支付包括医疗、护理、交通、营养以及在医院接受治疗和康复过程中所需的其他相关合理费用,同时还应赔偿受害者因为遭受伤害而导致的工资损失,即误工费。此外,误工费的具体数额也会根据受害者的缺勤时间及经济收入情况来进行评估。具体来说:首先,缺勤时间的计算应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医疗机构提供明确的证明文件予以确认。其次,若受害人因身体残疾原因需要长期缺勤,那么缺勤时间的起始日期可以计算到伤残判定之前的那一日。再次,对于具有稳定薪资收入的受害者,误工费将按照其实际减损的薪酬数额来计算;然而,如果受害人并没有固定的就业岗位,则误工费应当依据其过去近三年来的平均薪酬来确定;最后,如果受害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以证实自己过去近三年来的平均薪酬水平,则可参照起诉法院所在地区相同或类似行业在上一个财政年度的所有员工平均工资水平作为参考标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