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交通事故中,若事故双方均有责任且各占一半,应首先由相关车辆所投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进行赔偿。
2.若经过上述方式后,仍旧无法完全赔偿损失,此时若事故双方皆属机动车范畴,则应由双方共同按照50%的比例承担剩余赔偿责任。
3.保险公司需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为事故受害人提供赔偿支持,如仍存在补偿不足情况,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应按以下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即当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由具有过错的一方向对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而在双方均负有过错的情况下,则应依据各自过错程度的大小,按比例分摊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