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并不等同于无需遭受死亡”这一认知是正确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一法律措施,其实际含义为针对那些原本应该给予死刑判决,然而却并非刻不容缓地需要执行死刑(如蓄意杀人、抢劫等严重罪行)的犯罪者,法院在判定死刑的同时,会额外宣告缓期两年执行此项判决。通过这样的方式,罪犯将有机会接受劳动改造和教育,并以此来观察他是否能够产生积极的变化及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