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酒店这一运营实体的运营商,我们有责确保各方在酒店环境中能够做到人身与财务安全,使其免受任何形式的侵害。倘若大众消费者能够明确指出我司在相关环节中确实存在失误行为,那么,我方将会以该错误为界限,相应地承担起应有的法律责任。然而,若客户未能提交充足的证明资料来向我方阐明所寄存的财物属于重大物品并确知其确切价值,那我们在保管责任方面只能遵循适当且合理的原则。对于超出此限度的内容,我公司是无法予以支撑或赔偿的。《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