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离婚过程中
起诉人在调解环节拒绝出席,那么调解程序将无法适用,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对于那些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应诉或者通过公告未能找到其行踪的被告而言,他们都无法参与调解程序之中。然而,假如被告未能参加调解程序,法官有权径直进行审判环节,并在审理结束后,一旦确认夫妻关系确已破裂,即可依法作出离婚判决。倘若经过人
民法院的初次裁定,判定双方不得离婚,而此后双方之间又再度持续达到一年以上的
分居状态,此时如有一方再次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法庭应当审慎考虑并予以批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