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后被判处取保候审的情况下,则不能够径直返回住所。关于取保候审制度,它特指侦查、公诉及审判三种机构在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对那些被刑事追究责任但尚未被正式拘禁的人员,为了预防他们逃脱侦查、起诉和审判,做出执法决定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员或交纳保证金,并须生成的保证文书,以确保随时传唤随时到位的一项刑事强制措施。因此,即使在审判结束且被告方也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取保候审制度仍需依法进行解冻,然后再到刑罚部分予以推进。如果判决书明确指出需要返回家乡执行或者司法判定无罪的情况,方可返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