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工程招投标动作时,并非必然采用公开招标这一模式。实际上,还可以通过邀请招标的形式来实现。但是,若是法律明文规定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话,便不能另行选择其他形式了。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首选方法,主要方式在于由采购主体依照法定步骤发布招标通知,全体潜在的并且没有指定的供应商均可参与投标竞争的环节。《招标投标法》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