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中,愈来愈多的房地产租赁交易均需要涉及签署
租赁合同以确保各方权益不受侵犯。因此,有可能出现因担心租赁合同的遗失而采取印刷备份的措施。通常而言,以下几种情况下的住房出租合同
复印件仍具备
法律效力:第一,当复印件所反映的实际租赁期限存在且附加了押指或是
公司公章时,这一
补充协议凭证便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二,倘若您提及的“复印件”仅为副本,并且签署者已附上指纹或私人印章,那么这同样具备法律权威性;第三,若仅仅是对相关文件进行复制且未添加指纹等验证标记,这类文件只能作为
法律诉讼中的参考资料使用;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如无房主的书面许可,承租人擅自与他人签订的任何租赁合同皆无法律效力。根据现行
法规,只要合同双方达成共同意愿并正式落笔签定,毋论是原始版本抑或是复印件,均不影响合同的合法成立及其法律效力。然而,假设后续因合同履行引发争议进而须诉诸法庭之际,根据
证据举证原则,如合同对方对复印件提出质疑,那么作为原件损失一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必然将给该方
主张权利带来负面影响。《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