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出现矛盾冲突,而男方坚决
拒绝离婚时,女方有权依法向法院
提出离婚诉讼程序,达成
诉讼离婚的目的。
然而,在女方发起
离婚请求之后,就需向法院提交具备坚实可信度的
证据证明夫妻情感关系确实出现破裂,如此一来,通过法院的认真审查以及判断这些证据的有效性,若是能清晰揭示出夫妻感情已经破解到无法挽回的程度,那么法院将会做出离婚判决结论。
具体来说,女方可以提供以下几种类型的证据进行佐证:
首先,如果对方存在不当行为(例如出轨),女方则可以提供关于对方与第三方存在
同居事实的相关证据,例如从他们同居场所周边人员那里获取的证词。
其次,倘若男女双方已进入正式分离期,女方可提供双方签署的
分居协议或租房契约等相关文件,以此证明两个人因感情不和而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并达到整整两年以上的时间。
最后,若男方涉及到
重婚罪行,女方则可以提供典型的证据用以证实对方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是领取了合法的
结婚证书,例如他们共同出席某些公共场合的照片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