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且数额上务必充分,不得出现拖欠或未足额的情况。
对于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确实较难履行住房公积金缴纳义务的单位而言,可经过其内部员工代表会议或者工会组织的商议并达成共识后,再上报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查。
待审查通过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实施相应的降资比率调整或暂时停息缴纳计划。《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