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用的抗辩权主要来源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以及不安履行抗辩权这三个方面:首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这一抗辩原则适用于约定双方同为须承受义务且履行次序无先后之分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在另一方尚未履行义务前,均享有权利有权拒绝其提出的履行请求。同样地,如果另一方所承担的义务履行结果未能达到双方最初的约定,那么此方也有权利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再者是先履行抗辩权,它适用于存在债务负担并且债务履行次序需要按照时间排序执行的合同关系。在此种情况下,如若先行履行的一方未能履行其负担的义务,那么后续履行义务的一方则拥有拒绝履行其义务的合法权益。另外就是不安履行抗辩权,这一抗辩权主要针对那些本应优先履行债务但却出现了明确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如下行为之一或多重的场合。这些行为涵盖了企业经营状况突然显著恶化;转移资产和抽逃资金,试图逃避所承担的债务;丧失商业声誉;以及可能会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债务的其它情况等诸多因素。《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