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的家长决定为子女购置婚姻用房,且附带有明确的赠与协议,以证明他们是自愿为子女提供房屋购买所需的款项。那么,这种情形便应当被视为赠与行为。然而,在出资购买房产的过程中,父母并没有明确表达出资是赠予行为的前提条件下,我们应该将这笔购房出资理解为父母给予子女的暂时性财务援助,其主要目的在于协助子女度过经济上的困境时期。因此,在这个前提下,作为子女所承担的责任就是合理有效地偿还这笔借款,以保护父母自身的权益。我们还应认识到,这样做不仅能够防止子女婚后生活陷入经济困境,而且也是尊重长辈、孝顺父母的基本道德准则和社会责任。关于日后父母是否会向子女追讨债务,这完全取决于父母选择动态行使其债权或者明确表示放弃主张该债权,而这两种行为主体均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没有直接关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