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被判定为拘役刑罚的囚犯并不享有假释的权利,这是由于假释限制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身上。
假释作为一项针对已判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完一部分刑期后的制度安排,要求他们严格遵循监狱纪律,积极学习和改造自身思想,切实表示出诚挚悔过,并且不再对社会构成威胁,此时才可根据具体情况,豁免部分刑期,提前释放。
根据现行法规,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方能获得假释机会;
对于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则需要在实际上执行十三年以上的刑期,并确保他们始终如一地遵守监规,积极吸收教育改造,展现出个人悔过的决心,同时无需担心再次犯罪的风险,如此方可申请假释。《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