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到一方
当事人为同性恋的婚姻关系,倘若另外一方提出了
离婚请求,而法院经过深入判断认为,双方之间的婚姻感情确已破裂,且在经过充分调解后仍未能得到修复乃至恢复之效果,那么此时便可以判定认可
离婚申请。
在此种情况下,法院作出判断的唯一依据在于夫妻之间的感情状况是否已经达到破裂程度。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同性恋者在现行国内立法中无法享有登记
结婚的权利,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身份或者行为触犯了法律条文,更不会对其他社会个体的正常生活产生任何负面影响。
相反地,同性恋亦应被视为个人精神世界中的一项权益,理当获得如同异性恋人群相同的尊重和保护。
至于法院在判定婚姻感情是否破裂方面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则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果存在
重婚或者配偶一方与其他第三方持续稳定的共
同居住事实;
其次,如果出现
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
家庭成员的严重现象;
此外,若存在严重赌博、吸毒或其他类似恶习且多次教育帮助均未奏效;
最后,若基于情感不合而分离居住超过两年时间的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各类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