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夫妇在非
户籍所在地的外地是可向当地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进行
诉讼解决的。在通常情况下,倘若夫妇
离异后,其中一方离开了原籍居住地,且已经超过了一年之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方提出的
离婚申请便可被视为有效的
协议离婚请求,并可向被告目前常居地的地方基层人
民法院提交申请。然而,如若双方均无固定、稳定的常驻地点,则可以向提请
离婚之方在提出申请时所居住地的地方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因此,从法理上分析,离婚申请事实上是可以在异地实施的。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提及的“常驻地”,是指公民离开原籍社区或市镇,直至
提出离婚申诉之日起已持续居住长达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此期间,除伤病住院治疗的地点外,其他临时居留点皆不可视为其法定的“常驻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