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进行私密磋商变更的
抚养权责任之内容为何,只要其表述真实、未触犯相关法律规定,皆会被视为具备
法律效力。在有关儿童
抚养权问题的变动中,存在两种主要形式,其中之一即为通过家长间达成的协议进行变更。当父母双方出于对子女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的良好考虑选择达成协议来变更子女
抚养关系时,他们的意愿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与支持,换言之,父母们有权私下协商并决定是否变更
子女抚养权,进而向法院提交申请以启动变更程序。《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