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这一问题,我们能够采取众多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以及真诚友好的双方协商等等。
首先,如果在
行政裁决过程中,无法就
拆迁补偿协议达成共识,则
当事人可正当申请,由专门负责房屋
拆迁管理事务的机构进行最终裁决。
其次,对于行政或司法
强制措施(具体实施内容如下):
第一,如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未能在行政裁决书所规定的适当搬迁时限内完成搬迁工作,拆迁管理部门有权提请公安机关开展强制性拆迁行动;
第二,若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同样未能在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行为,拆迁管理部门将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交
强制拆迁申请书。
最后,关于民事
仲裁或者
民事诉讼程序:
一旦签订了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如果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在协议中所约定的搬迁期限之内拒绝搬迁,作为拆迁方有权依据法律
法规向
仲裁委员会提出合法的仲裁请求,并且也有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发起
民事诉讼。
同时,在
诉讼阶段,拆迁方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
诉讼请求进行预先执行。《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