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对于过错方应全额承担车辆维修费用。然而,这种责任分配方式是建立在有实际票据作为依据的前提之下的,如果当事人自愿承担超出票据范围之内的额外款项,自然也不会有所争议。倘若赔偿义务人(保险人)出具的定损单与实际维修发票的金额存在出入时,应有相关当事人积极地去提供证明各自主张的证据并且做出合理的解释说明。若双方在举证环节都没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并且其差值未超过30%的话,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根据一定的比例酌情确定维修费用;而若差值较大,则需要由人民法院安排对实际维修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反之,若实际维修费用不太合理,那么人民法院将会依据定损单上所列明的金额来确定最终的维修费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
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