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
解除婚姻关系并确定孩子归属一方之后,倘若另外一方欲与孩子见面却遭到拒绝,这无疑是一种
违法行为。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文规定,
离婚后,若未直接承担养育子女责任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利观看子女,而对方则有提供协助的义务。若是通过协议方式达成的离婚决定,那么该方可以诉诸法律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反之,若离婚案件是由法院判决或者由调解委员会
仲裁终止,且
判决书或调解书中对于
探视权做出了明确约定,那么该方就可凭借这些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实施
强制执行措施。如若对方仍然抗
拒执行,法院亦有权对其作出相应的罚款或者
拘留等
刑事处罚。然而,如果对方长期持续阻止与孩子相见,那么该方应该尽可能积累更多此类事件的实证资料,结合其他可能影响
抚养权归属的因素,从而向法院提起重新分配
抚养权的
诉讼请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